添加日期:2017年3月20日 阅读:1222
自接近相关决策层人士处获悉,持续酝酿一年的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,已经确认将于今年6月正式发文。
按照此前规划,这一转由国家食药监总局牵头的跨部门协作,将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,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(公共资源交易平台)、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,并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。
“目前全国药价裸奔的只有福建、江苏等个别几个省份,一旦可追溯制度建立,全国价格信息与招标、医保、税务联网,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,这是国家平衡药价的一个重要手段。”昨日,有医药行业人士向赛柏蓝表示。
2016年8月,《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范》施行,这也是国内**制定此类规则的省份。
在江苏规则中,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形式、药品价格成本构成、药品经营者核算价格遵循的原则等均被文件明确——除麻醉、第*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外,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,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》、《企业财务通则》等规范,结合《规则》中明确的药品价格主要成本项目,核算药品制造成本、期间费用、利润等,综合市场供求状况、同类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。
而控费控价的理念,从*初就是药价追溯确立的主要目标。
2016年10月6日,李克强在4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表示, “医改已经进入深水区,必须采取措施,攻克难关,要把‘药价’作为突破口。”他强调,要加快建立药品价格可追溯机制。 一方面跟踪管理、确保药品质量;另一方面推动药品价格信息公开,使药价“透明化”。李克强明确要求有关部门,“这个问题不能再只是‘研究研究’了,要加快推进!”
*后,李克强总理表示,要把“药价”作为突破口,降低药品价格、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,从而倒逼公立医院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机制的改革,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。
▍ 国内药企承压
而这一制度毫无疑问将*先对国内企业产生震荡。
2017年2月9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》,再次明确写入药品价格可追溯机制。
“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,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,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,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(公共资源交易平台)、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,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。”文件强调。
文件同时强调,“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,价格、食品药品监管、税务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,清缴应收税款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强化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(口岸)价格、实际购销价格监测,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,要及时研究分析,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。”
此前就有观点认为,只要在税务发票系统升级、药品价格追溯体系中关联此码,*终就实现了药品出厂价格追溯体系的“一码刨根问底”的功能;而跨国药企由于生产线不在国内,药品的整个生产成本目前还无法完全采集,相较之下,国内药企压力巨大。
而在现今营改增、两票制的大背景下,如果监测平台再对接药品价格追溯体系,药价实现相对公开透明已经没有任何障碍——国内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、利润、费用都可以进行被财务计算与审计,带给企业营销和费用、利润控制各环节的压力将如何释放将成为本土药企*迫近的问题。
文章来源:
1.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”的所有作品,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-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,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、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http://www.1168.tv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2.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(非1168医药招商网)的作品,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,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。
3.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,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,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。
4.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等问题,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,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。联系邮箱:1753418380@qq.com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