添加日期:2017年12月6日 阅读:1999
冬虫夏草身价不菲,那么它到底是食品还是药品呢?日前,吴中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冬虫夏草的消费纠纷案件。消费者刘某认为,自己购买的冬虫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向药店主张十倍赔偿。消费者能赢吗?
去年12月,消费者刘某在吴中区一家药店以每盒4900元的价格,买下四盒冬虫夏草产品,总价19600元。药店开具了发票给刘某,发票上注明销售单位为该药店。
刘某将其中三盒冬虫夏草赠送长辈后发现产品内有异物,仔细查看剩下的一盒后发现,包装盒上标注有“**补品”“名贵补品”,并在包装盒背面用小号字体标注“**食品”字样。产品包装上还标注了功效、使用方法、产地、储藏方法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等内容。但未标明生产者名称、地址及联系方式、无条形码、无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编号等食品安全标准应包含的内容,也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。
刘某认为,这四盒冬虫夏草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就把药店告到吴中法院,要求返还19600元并赔偿196000元。被告药店认为,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,自己销售是合法的。刘某要求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退一赔十无法律依据。
冬虫夏草究竟是食品还是药品,是否属于《食品安全法》调整范围?吴中法院审理认为,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,但不属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。被告出售的冬虫夏草包装上已注明净含量、生产日期、产品产地等信息,但未注明生产单位,并在产品包装上出现食品字样,确实不符合包装规范,属于产品标识存在瑕疵,但并无证据证明涉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了相关标准。上述标识瑕疵尚不足以影响产品安全,原告也确认涉讼产品使用过程中未对其造成损害。
庭审中,药店自愿返还刘某购物款19600元,不再要求刘某返还涉讼产品。据此,法院判决药店返还刘某19600元,驳回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。日前,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文章来源:
1.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”的所有作品,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-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,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、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http://www.1168.tv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2.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(非1168医药招商网)的作品,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,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。
3.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,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,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。
4.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等问题,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,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。联系邮箱:1753418380@qq.com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